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的通知(SDPR-2021-0160002)
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城管局、住房公积金(管理)中心,济南、青岛、淄博、枣庄、东营、济宁、威海、菏泽市水务(水利)局,济南、青岛市园林和林业(绿化)局,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;厅机关各处室、直属各单位:
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,规范行使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研究制定了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,现印发你们。
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。
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1年4月13日